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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东县城东泰花园D幢301房屋

起拍价:

¥41.652万

将于12月21日10:00开拍

竞价期24小时

处置单位: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联系方式:

迅兴助拍林先生:电话1:15766756663电话2:400-9928803电话3:0663-3266576

拍卖平台:

阿里拍卖

点此去参拍

关键词:

评估价:

¥57.85万

保证金:

¥8万

税费承担:

各付

起拍价:

¥41.652万

单价:

¥0.2万

是否限购:

不限购

折价率:

7.2折

贷款支持:

个人联系银行

看样:

请根据公告所留电话,联系及约定时间上门实地看样。

小区名称:

性质:

住宅

面积:

192.84㎡

学区房:

房型图(仅供参考)

视频图片 重要提示 竞拍须知 竞拍公告 标的详情

视频图片

重要提示

案号(202
2)粤5203执恢44号财物所有人吴*辉线索来源调查查明日期2022年06月07日财产分类住宅用房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2487512号名称房屋房产所在市区揭阳市揭东区所在小区名称东泰花园位置揭东县城东泰花园D幢301房屋所在楼层3全部楼层7室4厅2卫2是否有电梯无建筑面积192.84单位平方米套内面积建筑朝向南装修程度登记机构揭东房管登记价格不详不动产登记日期房产信息规划用途住宅房屋性质共有情况无份额比例(%)不动产单元号445221010003GB00031F00010006房号301号竣工日期土地使用期限起不祥土地使用期限止不祥保全担保财产本案查封、有抵押(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榕城支行)查封期限2021年10月21日-2025年10月20日租赁情况不详居住情况不详房钥取得无税费、欠费情况欠缴2022年7月-2022年12月住宅物业服务费240元。税费不详,由竞买人自行了解。提供的文件执行裁定书、拍卖成交确认书

竞买须知

竞买须知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就网络拍卖位于揭东县城东泰花园D幢301房屋[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2487512号,建筑面积192.84平方米]的有关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

一、本《竞买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所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同时,对本次拍卖《拍卖公告》刊载的内容已全部知悉并表示接受其条款规定的约束。

二、本次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拍卖活动具备法律效力。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2分钟如果有新的应价的,就自动延迟5分钟。

四、竞拍前竞买人的支付宝账户中应有足够的余额支付拍卖保证金。竞买人在对拍卖标的物第一次确认出价竞拍前,按淘宝系统提示报名缴纳保证金,系统会自动锁定该笔款项。拍卖成交的,标的物竞得者(下称买受人)锁定的保证金将自动转入本院指定银行账户,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后即时释放。拍卖未成交的(即流拍),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活动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由网络司法拍卖系统自动解除冻结,保证金锁定期间不计利息。

五、瑕疵说明及特别约定
(一)本次拍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举行,已根据评估公司调查情况就拍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在本次拍卖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拍卖举办单位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图片资料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请竞买人在拍卖前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充分了解拍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对未看样的竞买人,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二)拍卖标的物的面积等相关信息,以房产管理部门确权记载的内容为准。若有出入,拍卖成交价款不予调整。
(三)因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手续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自负,拍卖举办单位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标的物如设定抵押,买受后需待抵押权登记注销后方能办理过户手续。
(四)特别约定。交易有风险,本次拍卖涉及大宗不动产及房屋交接等复杂情况,如遇特殊情况致拍卖标的物无法移交时间超过半年的,本院有权撤销本次拍卖行为,竞买人应无条件接受。撤销情形出现时,本院只退还买受人已交房地产对价款本金,不计付利息,买受人也不得提出其他任何赔偿或补偿要求。  

六、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在拍卖余款缴清后5日内凭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证明、委托手续等原件前往本院(地址: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金凤路57号)签领《拍卖成交确认书》,随后凭本院通知签收拍卖成交确认执行裁定书。 

七、买受人应按本院通知及时接管标的物,并按指定期限办理过户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八、本次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买受人在拍卖标的物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税费。

九、参加竞买人应当遵守本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本院有权因案件法定情形在拍卖开始前、拍卖过程中中止拍卖、暂缓或撤回拍卖。

十一、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本院本次拍卖的相关文书,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应如实向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或者主动与本院联系提供送达地址。如需更改送达地址,买受人应及时与本院联系办理变更手续。因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未及时告知本院变更送达地址事项,导致本院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十二、凡发现拍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本院
举报监督电话: 0663-3266569。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举办单位咨询。本院
联系地址: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金凤路57号。详细信息可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www.rmfysszc.gov.cn)及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
网址:https://sf.taobao.com/0663/03?spm=a213w.3065169.courtList.252.8AN6we,户名: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上查询。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二O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竞拍公告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拍卖公告(二拍)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定于2022年12月21日10时起至2022年12月22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揭阳市揭东区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sf.taobao.com/0663/03?spm=a213w.3065169.courtList.252.8AN6we,户名: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对位于揭东县城东泰花园D幢301房屋[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2487512号,建筑面积192.84平方米]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物基本情况:位于揭东县城东泰花园D幢301房屋[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2487512号,建筑面积192.84平方米]。具体信息请自行了解或调阅本院上传的标的物图片、视频及其他资料,以本标的实物现状为准。本标的物已设定抵押。定向询价参考价为57.85万元。本次拍卖起拍价:416520元,保证金:80000元,增价幅度:2000元及整倍数。

二、竞买人条件、资格限制及竞买成交规则
(一)竞买人条件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上述对象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开设支付宝账户,账户内须有不少于本院确定保证金数额的余额。如参与竞买人未开立支付宝账户,可委托有支付宝账户的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至迟须在拍卖开始前两个工作日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确认并办理相关委托手续,且应自行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竞买资格限制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
1、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
2、网络服务提供者;
3、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
4、第1至3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5、受限购资格的人。
(三)竞买成交规则网络司法拍卖不限制竞买人数量。一人参与竞拍,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成交。 

三、如欲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加竞买的,应于开拍日五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及有效证明,经本院确认后才能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对本标的物没有优先购买权或者自愿放弃优先购买权。

四、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本标的物不组织集中看样,本院已委托“广东迅兴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兴助拍”)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变卖辅助工作,联系人:林先生;联系电话:15766756663、15975186288(仅限上班时间)。

五、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包括现状固定装修、水电气等固定设施,不包括家具、电器、日常用品等可移动财物),本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特别提示:
(一)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载明买受人真实身份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公示;
(三)买受人悔拍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四)竞买人参与竞拍时受房产所在地限购政策的约束。竞买人参与竞拍前,请先自行了解房产所在地调控政策规定;参与竞拍时,必须承诺具备购房资格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司法拍卖房产成交后,本院将审核买受人提交的自其申请竞拍到成交裁定书出具时具备购房资格的证明材料;经审核买受人不符合持续具备购房资格条件,本院不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书。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参与司法拍卖房产活动且拍卖成交,导致房产不能过户的风险由其自负;虚构购房资格导致拍卖行为无效的,买受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参加竞买主体竞得后能否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以及办理时间、流程、税费及其他费用负担等情况,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六)拍卖成交后,本院仅出具拍卖成交确认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送达涉本案房地产管理部门。上述房屋产权证原件本院无法取得;(七)买受人应当在签收拍卖成交确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后30日内自行办理标的物从原产权人过户至买受人名下的手续。办理过户手续时涉及的税收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权证工本费、个人(企业)所得税、土地税、房产税和其他相关费用,以相关部门最终核定为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原权利人和买受人各自负担,但原权利人负担的部分由买受人先行垫付。买受人自垫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有效支付凭证至本院申报退款,逾期视为买受人自愿负担;但买受人垫付的税费依法不能在拍卖款抵扣的除外。拍卖成交确认执行裁定书送达买受人之前拍卖标的可能存在的水、电、煤气、物业管理费、车位管理费等欠费及滞纳金均由买受人承担。以物抵债的适用上述说明,但退款额在原抵债物价值中予以扣减;(八)对拍卖物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开拍日五个工作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九)被拍卖房地产租赁关系不明,如存在租赁关系,由相关权利人自行协商解决或循法律途径解决。(十)拍卖房产现由权属人居住使用,室内存放较多生活物品,成交后移交时间可能较长,请意向竞买人考虑后再审慎决定竞拍。

六、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七、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锁定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锁定的保证金自动释放,锁定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锁定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本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拍品成交价减去保证金后的余额)在拍卖成交之日起7日内缴入本院指定的执行款专户子帐号(户名: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揭阳揭东支行,帐号:441382010400088970000005005);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锁定的保证金自动释放,锁定期间不计利息。

八、本院只认可实际到达指定账户的转账汇款事实,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而影响到参与竞买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银行充值为宜。相关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

九、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本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保证金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保证金数额不足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法院强制执行。对于买受人恶意竞价而造成妨碍网拍正常进行的行为,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的相关规定。

十一、本拍卖自上网公告之日起满五日,视为已公示通知有关权利人。欢迎直接持身份证件到本院执行局当面了解拍卖详情。网络拍卖热线电话:400-992-8803(迅兴助拍)本 院 监 督 电话:0663-3266569
淘宝技术
咨询电话:400-822-2870本院
联系地址: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金凤路57号。详细信息可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www.rmfysszc.gov.cn)及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
网址:https://sf.taobao.com/0663/03?spm=a213w.3065169.courtList.252.8AN6we,户名: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上查询。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二O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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