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葛店镇姚湖村316国道北侧光谷新城三期9号楼1单元15层1510号房
将于9月5日10:00开拍
竞价期24小时
联系方式:
唐法官(座机)王女士(手机):电话1:18672410906电话2:027-83567280
看样:
请根据公告所留电话,联系及约定时间上门实地看样。
房型图(仅供参考)
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拍品名称:湖北省鄂州市葛店镇姚湖村316国道北侧光谷新城三期9号楼1单元15层1510号房权利来源:司法裁定权证情况:暂未办房产证,不动产权证书(明)号:131311512拍品所有权人:被执行人余**。拍品现状房屋用途
1、房屋为住宅;
2、房屋建筑面积为45.39平方米。租赁情况无租赁。钥匙无配套设施毛坯房权利限制情况1、有查封;2、有抵押提供的文件1、法院执行裁定书2、《拍卖成交确认书》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将于2022年9月5日上午10时至2022年11月4日上午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户名: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网址:http://www.taobao.com),现就有关网上拍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
一、本《拍卖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所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拍卖活动具备法律效力。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标的情况:
(1)拍卖标的权利状况::湖北省鄂州市葛店镇姚湖村316国道北侧光谷新城三期9号楼1单元15层1510号房地产(拍卖标的物所列地址均为武汉市房地产档案登记地址,偶有登记地址与实际地址不符或细微差异情形,如有意向前往现场查看标的物者,请向有权机关核实详情),暂未办房产证,不动产权证书(明)号:131311512,面积:45.39平方米,房屋用途:住宅,所在层/总层数:15/17。本拍卖标的物已被查封正在执行中。
(2)区位状况和实物状况见图片。
(3)租赁使用情况:无租赁,参考照片,毛坯房,堆放有物品。
四、变卖标的以现状进行变卖,其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房地产的实际面积以过户时登记机关确定的为准。变卖人对房屋外观、质量问题、结构调整、固定装修损坏、面积差异等不作担保,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变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如房屋结构与登记备案图纸不符的,由竞买人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了解能否办理过户手续,须修复的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变卖物上如存在房屋租赁等合同关系,变卖成交后,由买受人与合同关系当事人一方自行协商解决或者自行法律途径处理。被执行人或案外人无合法事由占用变卖标的物造成不能交付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竞买人条件:
1、人民法院组织的司法拍卖房产活动,受房产所在地限购政策约束的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2、竞买人参与竞买的应当事先确定在本市具有购房资格,应符合当地限购政策规定的条件,必要时可致电本市房管部门咨询,拍卖成交确认后,因买受人在本市无购房资格的,将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法院在司法拍卖房产成交后、向买受人出具成交裁定书前,会审核买受人提交的具备购房资格的证明材料;经审核买受人不符合购房资格条件的,买受人请求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书,法院不予准许。
4、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参与司法拍卖房产活动且拍卖成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主张该拍卖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具体规定请自行查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特别提醒,竞买人竞拍前需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详细咨询相关政策。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参与竞买人因未开设淘宝账户等原因,需委托代理人参与竞买的,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必须在竞价程序开始前向法院提交委托材料(随带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经法院确认后可参与竞买。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果买受人本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来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领取标的的,买受人应向法院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并由代理人携带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到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领取标的。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六、本拍卖标的尚无优先购买权人,若有优先购买权人且参加竞买的,应于拍卖开始前5个工作日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登记的证件信息必须与支付宝实名认证相一致),资格须经法院确认,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七、本次拍卖法院已通知相关当事人和已知的优先购买权人。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八、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九、竞拍前竞买人的支付宝账户中应有足够的余额支付拍卖保证金。竞买人在对拍卖标的物第一次确认出价竞拍前,按淘宝系统提示报名缴纳保证金,系统会自动冻结该笔款项。拍卖成交的,本标的物竞得者(以下称买受人)冻结的保证金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后即时解冻。拍卖未成交的(即流拍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活动结束后即时解冻,保证金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本次拍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才举行的,就拍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拍买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所以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十一、拍卖成交后,买受人请于10天内将拍卖成交价余款(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民意四路支行,账号:6228400057082384360),买受人应自行考虑因个人贷款原因不能按期交纳拍卖尾款可能承受的法律后果。按期交纳拍卖尾款的,及时向法院提交购房资格证明材料,法院向房管部门核实无误后才会出具过户裁定书。待法院向房管部门送达过户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买受人(凭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原件)再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江汉经济开发区江兴路特1号)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领取执行裁定书及拍卖款收款收据,办理拍卖标的物交付手续,买受人自行提取拍卖标的物(具体时间听从法院通知)。
十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将价款交付到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如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拍。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三、买受人付清余款后应及时交接标的物,并自行办理过户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自负,拍卖人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法院解除查封手续需要一定时间,拍卖标的物相关权证原件无法取得或存在担保物权的,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登记时需办理登报注销手续或注销他项权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时间会延长。
十四、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过户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和本拍品所需补缴的相关税、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担。根据法律规定,具备发还条件的执行案款应于十五个工作日内发还完毕,故针对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过户税费部分,买受人应自收到本院过户裁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先行垫缴并持有效支付凭证至本院申请退款。买受人逾期申请退付已垫税款的,按以下规则处理:1.如本次拍卖所得款项扣除相关费用后不足以清偿本案(含可能存在的参与分配执行案件)全部债权的,本案中不再受理买受人的退款申请,买受人应另行向被执行人追偿,追偿不能的风险自行承担,与拍卖人无涉(特别提示:此种情形下买受人另行向被执行人追偿成功的概率较低,请买受人竞拍之前务必自行前往行政机关全面了解过户政策和缴税流程,并于竞得本拍品后及时与本院联系);2.如本次拍卖所得款项扣除相关费用及本案(含可能存在的参与分配执行案件)全部债权后尚有剩余的,买受人仅能以剩余案款为限在本案中申请退还垫付税款,不足部分按照规则1另行追偿。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水、电、煤等户名变更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可能存在的水、电、煤、物业费和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其他费用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十五、本次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买受人在拍卖标的物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税费。
十六、参加竞买的人应当遵守拍卖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七、拍卖人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在拍卖开始前、拍卖过程中,中止拍卖或撤回拍卖。因网络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拍卖无法正常进行的,法院待以上因素消除后视情决定重新拍卖,并不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十八、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拍卖相关的文书,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如实向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上述地址确认为邮寄地址,如需更改,买受人应在拍卖活动结束时与本院联系确认更改。如果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法院的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能及时送达,竞买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十九、凡发现拍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
举报监督电话:027-83569738。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法院咨询电话:027-83567280唐法官。标的物咨询电话:400-027-3001(昌泰祥),18672410906王女士
淘宝技术咨询电话:400-822-2870。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22年8月19日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将于2022年9月5日上午10时至2022年11月4日上午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湖北省鄂州市葛店镇姚湖村316国道北侧光谷新城三期9号楼1单元15层1510号房地产(拍卖标的物所列地址均为武汉市房地产档案登记地址,偶有登记地址与实际地址不符或细微差异情形,如有意向前往现场查看标的物者,请向有权机关核实详情),暂未办房产证,不动产权证书(明)号:131311512,面积:45.39平方米,房屋用途:住宅,所在层/总层数:15/17。
二、评估价:222045元,起拍价:124346元,保证金:24000元,增价幅度:1000元(或其整数倍)。(特别提醒:变卖成交后不交纳尾款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三、咨询时间与方式:自2022年8月19日上午9时始至2022年8月29日下午17时止(节假日及平时下班休息时间除外)接受咨询。变卖方式:
1、网络司法变卖期为60天,如有竞买人在60天内变卖期中的任一时间出价,则变卖自动进入到24小时竞价倒计时;24小时竞价周期内,其他变卖报名用户可加价参与竞买,竞价结束前5分钟内如有人出价,则系统自动向后延时5分钟(循环往复至最后5分钟内无人出价)。
2、竞买人需要先报名缴纳等同于标的物变卖价全款金额的变卖预缴款,才能取得变卖参与资格;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变卖价,方可成交。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五、竞买人条件:
1、人民法院组织的司法拍卖房产活动,受房产所在地限购政策约束的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2、竞买人参与竞买的应当事先确定在本市具有购房资格,应符合当地限购政策规定的条件,必要时可致电本市房管部门咨询,拍卖成交确认后,因买受人在本市无购房资格的,将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法院在司法拍卖房产成交后、向买受人出具成交裁定书前,会审核买受人提交的具备购房资格的证明材料;经审核买受人不符合购房资格条件的,买受人请求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书,法院不予准许。
4、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参与司法拍卖房产活动且拍卖成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主张该拍卖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具体规定请自行查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
六、上述标的物现状:参考照片,毛坯房,堆放有物品。本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已确认,责任自负。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变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变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的瑕疵。变卖物上如存在房屋租赁等合同关系,变卖成交后,由买受人与合同关系当事人一方自行协商解决或者自行法律途径处理。被执行人或案外人无合法事由占用变卖标的物造成不能交付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竞买人应自行考虑自身的实际经济能力能否承受案涉标的物已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其他诉讼风险,审慎竞买。法院暂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处理腾退事宜,切勿相信任何中介机构的包腾房承诺。
七、特别提醒,竞买人参加竞买前需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详细咨询限购、过户等相关政策,竞买人必须具备购房资格方能参与竞买,竞买人申请参与竞买即视为承诺具备购房资格,并自愿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变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向本院提交自申请参与竞买到成交裁定书出具时具备购房资格的证明材料,由本院进行审核。经审核买受人不符合持续具备购房资格条件的,不予出具变卖成交裁定书,保证金不予退还。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参与变卖活动且拍卖成交,该变卖行为无效,竞买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竞买人虚构购房资格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上声明请意向竞买人特别予以关注,一旦购买视为了解本变卖标的物一切风险并自行承担。变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变卖价款,并经本院审核具备购房资格后,本院一并办理标的物的涤除抵押、解除查封手续。买受人凭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变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等费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各自承担。根据法律规定,具备发还条件的执行案款应于十五个工作日内发还完毕,故针对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过户税费部分,买受人应自收到本院过户裁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先行垫缴并持有效支付凭证至本院申请退款。买受人逾期申请退付已垫税款的,按以下规则处理:
1、如本次拍卖所得款项扣除相关费用后不足以清偿本案(含可能存在的参与分配执行案件)全部债权的,本案中不再受理买受人的退款申请,买受人应另行向被执行人追偿,追偿不能的风险自行承担,与拍卖人无涉(特别提示:此种情形下买受人另行向被执行人追偿成功的概率较低,请买受人竞拍之前务必自行前往行政机关全面了解过户政策和缴税流程,并于竞得本拍品后及时与本院联系);
2、如本次拍卖所得款项扣除相关费用及本案(含可能存在的参与分配执行案件)全部债权后尚有剩余的,买受人仅能以剩余案款为限在本案中申请退还垫付税款,不足部分按照规则1另行追偿。可能存在欠缴的水、电、煤、物业费和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其他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标的物被人占有使用的合法性、是否存在租赁情况须竞买人自行了解,并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租赁争议、装修争议及不能交付使用等法律风险。
八、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2年8月29日下午16时前与本院联系,并应提出书面异议。
九、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十、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优先购买权人待定。依法主张该房屋优先购买权人并参加竞买的,应于2022年8月29日下午16时前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须经法院确认,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十一、拍卖竞价前将通过网拍系统将在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
十二、拍卖余款请在拍卖成交后10天内缴纳尾款,可通过银行付款或者支付宝网上支付,详细请咨询法院:
1、银行付款方式:银行汇款到法院指定账户(户名: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民意四路支行,账号:6228400057082384360)。
2、买受人如需贷款竞买,应自行考虑因个人贷款条件限制、银行贷款发放不及时等不能按期交纳拍卖尾款可能承受的法律后果。
3、支付宝网上付款方式:登录我的淘宝-我的拍卖支付。付款教程:https://www.taobao.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
8)
4、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通过网络报名缴纳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三、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https://help-paimai.taobao.com/page/knowledge?pageId=132&category=9198454&language=zh
十四、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司法拍卖过程中,法院不收取任何中介费、咨询费、看样费、手续费等费用。本次涉案财产拍卖主体为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本次拍卖标的物仅由湖北昌泰祥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提供有偿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服务,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未委托或授权其它中介机构、任何社会组织或个人代理辅助本次司法拍卖。本次拍卖不向竞买人收取任何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均与本院无关。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举报监督电话:027-83569738。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法院咨询电话:027-83567280唐法官。标的物咨询电话:400-027-3001(昌泰祥),18672410906王女士
淘宝技术咨询:400-822-2870。详细信息可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www.rmfysszc.gov.cn)”上查询。
联系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江汉经济开发区江振路特1号。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