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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城家园54号楼3-401室商品住宅房

起拍价:

¥34万

将于9月19日10:00开拍

竞价期24小时

处置单位:

同心县人民法院

联系方式:

杨法官:电话1:15509660607电话2:0953-8719726

拍卖平台:

阿里拍卖

点此去参拍

关键词:

评估价:

¥47.1243万

保证金:

¥2万

税费承担:

全包

起拍价:

¥34万

单价:

¥0.3万

是否限购:

不限购

折价率:

7.2折

贷款支持:

个人联系银行

看样:

请根据公告所留电话,联系及约定时间上门实地看样。

小区名称:

性质:

住宅

面积:

133.99㎡

学区房:

房型图(仅供参考)

视频图片 重要提示 竞拍须知 竞拍公告 标的详情

视频图片

重要提示

相关附件下载:(房估0096号)-司法-同心县锦成家苑54-3-401室-结果.doc

竞买须知

竞拍须知宁夏同心县人民法院定于2021年9月19日10时至2021年9月20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同心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sf.taobao.com/0953/05?spm=a213w.3065169.courtList.2287.nGnzZw,户名:同心县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就有关的网上拍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

一、本《拍卖须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等相关法律规定所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拍卖活动具备法律效力。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竞买人条件: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参与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标的物。竞买人(含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可委托他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参与拍卖。竞买人委托他人拍卖的,须在竞价程序开始前到法院办理委托手续并经法院确认,竞买成功后,竞买人(委托人)与受托人一同到法院办理交接手续。拍卖成交后直接裁定委托人为买受人。如无委托手续或委托手续不全的,竞买活动认定为参拍人的本人行为,成交后裁定参拍人为买受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2021年9月18日前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以及优先竞买代码、参拍密码,并以优先竞买代码参与竞买;未经确认的,不得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加竞买。

五、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六、竞拍前竞买人的支付宝账户中应有足够的余额(20000元以上)支付拍卖保证金。竞买人在对拍卖标的物第一次确认出价竞拍前,按淘宝系统提示报名缴纳保证金20000元,系统会自动冻结该笔款项。拍卖成交的,本标的物竞得者(以下称买受人)冻结的保证金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后即时解冻。拍卖未成交的(即流拍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活动结束后即时解冻,保证金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七、本次拍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才举行的,就拍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拍卖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所以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八、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在2021年9月30日前将拍卖成交价余款(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同心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心县支行,账号:6228401207021763765),并在2021年10月8日前(凭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同心县人民法院(地址:吴忠市同心县新区庆王街与罗山路十字路口)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开具拍卖款收款收据,并联系领取裁定书和办理拍卖标的物交付相关事宜。

九、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十、买受人付清余款后应及时自行提取标的物,如需办理过户手续的应及时办理过户手续,逾期不提取、不办理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十一、本次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买受人在拍卖标的物交付、过户时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和税费。

十二、标的物过户手续由拍卖法院协助买受人办理或者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办理权证过程中应交纳或补交的有关税费及明确的或不明确的一切关联费用(含买受人、原所有权人应承担的各种税收、交易手续费等费用)和违章,全部由买受人承担。拍卖人不承担上述费用,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十三、参加竞买的人应当遵守拍卖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四、拍卖人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在拍卖结束前中止拍卖或撤回拍卖。

十五、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拍卖相关的文书,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如实向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上述地址确认为邮寄地址,如需更改,买受人应在拍卖活动结束时与本院联系确认更改。如果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法院的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能及时送达,竞买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十六、凡发现拍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
举报监督电话:0953-8719738
咨询电话:15509660607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同心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竞拍公告

竞买公告竞拍前请务必遵照《竞买公告》的要求,进行实地看样、调查标的物信息(如过户要求、违章情况等)、了解竞买资质、委托代理及尾款支付方式等内容。如违反相关规定,您的保证金可能会被法院划扣并产生其他司法处罚等后果,请理性参拍! 宁夏吴忠市同心县人民法院将于2021年9月19日10时至2021年9月20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同心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sf.taobao.com/0953/05?spm=a213w.3065169.courtList.2287.nGnzZw,户名:同心县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拍卖标的物:马成程名下位于同心县锦成家苑54号楼3-401室,合同备案号:20140001,建筑面积为133.99㎡的住宅房地产。本次拍卖范围包括其房屋所有权和所占用土地在剩余使用年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不动产有备案登记,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书。(上述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现场实物及实际为准。)评估价:471243元,起拍价:340000元,保证金:20000元,增价幅度3000元。

二、竞买人条件: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及上述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参与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标的物。特别提醒,竞买人需详细咨询标的所在地过户的相关政策,过户风险自行承担。竞买人(含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可委托他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参与拍卖。竞买人委托他人拍卖的,须在竞价程序开始前到法院办理委托手续并经法院确认,竞买成功后,竞买人(委托人)与受托人一同到法院办理交接手续。拍卖成交后直接裁定委托人为买受人。如无委托手续或委托手续不全的,竞买活动认定为参拍人的本人行为,成交后裁定参拍人为买受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公告之日起至2021年9月18日接受咨询,有意者请与本院联系统一安排看样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的方式:以递增出价方式竞价,起拍价即为拍卖保留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六、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物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七、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拍卖法院协助买受人办理或者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和违章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八、对上述标的物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1年 9月18日前与本院联系。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本标的物的优先购买权人未参加竞拍,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九、本标的物的网络司法拍卖事项本院已通知了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没有接到通知的在本次拍卖公告公示满五日视为已通知。

十、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2021年9月30日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同心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心县支行,账号:6228401207021763765),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十、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成交价相对较高。竞买人参与竞价,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标的物详情咨询:15509660607法院
监督电话:0953-8022095
淘宝技术咨询:400-822-2870
联系地址:宁夏同心县新区庆王街与罗山路十字路口                           同心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标的详情

㈠估价对象范围根据估价委托人提供的(202
1)宁0324执4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法院价格评估委托书》,本次估价对象为马成程名下位于同心县锦成家苑54号楼3-401室,建筑面积为133.99㎡的住宅房地产。本次评估范围包括其房屋所有权和所占用土地在剩余使用年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估价对象区位状况估价对象位于同心县锦成家苑54号楼3-401室,其所在小区四至:东至新区家园A区,南至空地,西至三水街,北至平远路。1.位置状况描述1.1坐落:同心县锦成家苑54号楼3-401室。1.2方位:位于同心县豫海镇西南部,平远路以南、三水街以东。1.3与重要场所距离:距离“同心县第五中学”约500M。1.4临街状况:估价对象所在小区北临平远路。1.5楼层:4/11。1.6朝向:南北朝向。    2.交通状况描述2.1道路通达度:估价对象所在区域有三水街、平远路等交通主次干道,道路通达度较好。2.2公交便捷度:估价对象所在小区附近设有“豫海中学”公交站点,有同心1路公交线路途经,距公交站点约900M,公交便捷度一般。2.3对外交通条件:估价对象距离同心县汽车站约6.0KM。2.4停车方便程度:估价对象周边设有地上停车场及地下车库,停车供需情况较好,停车较方便。2.5交通管制情况:估价对象所在区域无交通管制。3.周围环境状况描述3.1自然环境:估价对象所在区域水污染及大气污染程度较轻,声污染较小,污染排放及治理较好。3.2景观环境:估价对象所在小区有少量绿化,周边自然景观条件一般。3.3人文环境:估价对象所在区域为同心县商住混合区,居民素质较高,周围治安状况良好,人文环境较好。4.外部配套设施状况描述4.1基础设施完善度:估价对象区域基础设施配套达到“七通一平”,且保证率较高。4.2公共配套设施:估价对象距同心县第五中学、同心县人民法院、同心县人民医院、豫海初级中学、同心县南安实验小学、同心县职业技术学校等较近,公共配套设施完备度较高。
(三)估价对象权益状况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状况估价对象目前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估价委托人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显示估价对象同心县锦成家苑54号楼3-401室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地类用途为商住,该地块总土地使用面积为66666㎡,终止日期为2081年8月2日。则至价值时点,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使用年限为60.17年。
2、房屋所有权状况估价对象目前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估价委托人提供的《拥有房屋情况查询表》显示及估价人员现场查勘和调查,确定其房屋所有权状况具体如下表:                                     3、房屋他项权利状况⑴抵押情况根据估价委托人提供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显示,估价对象已设定抵押权,权利人为中国建设银行同心支行,抵押方式为按揭贷款,贷款金额为贰拾叁万元整,贷款期限为2014年3月21日至2029年3月21日,目前尚未办理抵押注销登记。⑵租赁及典当情况估价对象目前未设定租赁及典当等他项权利。⑶查封情况根据估价委托人提供的《拥有房屋情况查询表》显示,估价对象“是否有查封”状况未显示。
4、涉案情况根据同心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宁0324执4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法院价格评估委托书》显示,估价对象涉及马成旺确认司法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
(四)估价对象实物状况1.建筑物实物状况及物业管理状况⑴建筑物实物状况估价对象所在建筑物主体为一幢十一层住宅楼,竣工时间为2015年,南北朝向,建筑结构为钢混,外形设计较好,外墙面贴条形砖,总高为33米,平均每层层高为3米,共三个单元,单元设计为一梯二户,单元门为智能对讲防盗门。估价对象位于其3单元401室,建筑面积为133.99㎡,由于被执行人(产权人)未到达评估现场,估价人员无法进入估价对象室内进行查看,本次评估室内装修状况以办案法官签字确认为主,即室内地面为水泥地,墙面及顶棚刮腻子,室内未装修;其户型按估价人员现场查看锦成家苑54号楼3-701室的房屋户型为三室二厅二卫进行评估。室内为毛地地面,墙面及机棚均刮腻子;装修属未装修。入户门为防盗门,外窗为塑钢窗,普通照明,管线暗敷,室内水、暖、电设施齐全,且均能正常使用。估价对象所在建筑物主体结构稳定,无沉降现象,地面、墙面及门窗均无破损现象,维护及使用状况较好。⑵物业管理状况估价对象所在小区内设有门卫,物业管理较好。2、土地实物状况2.1坐落:同心县锦成家苑54号楼3-401室。2.2用途:城镇住宅用地。2.3宗地四至:均为同心县锦成家苑54号楼城镇住宅分摊用地。2.4地块形状:为城镇住宅分摊用地,宗地形状不详。2.5地形、地势:所在宗地地形基本平坦,地势较高,自然排水情况良好。2.6地基:地基承载力较大,一般建筑建设时只需作简单的基础处理。2.7地质:地质状况较好。2.8土地开发程度:宗地红线外“七通”(通路、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通暖、通气)和宗地红线内“七通一平”(通路、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通暖、通气和场地平整)。

上一条:银川市兴庆区景墨家园60号楼3单元301室房产

下一条: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宁安大街宁新巷12号国贸新天地3号楼1单元3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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