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榆社县城泰新西街8-1号房屋
将于11月30日10:00开拍
竞价期24小时
联系方式:
太原公共资源拍卖中心:电话:400-0065392
看样:
请根据公告所留电话,联系及约定时间上门实地看样。
房型图(仅供参考)
标的调查情况表标的名称位于榆社县城泰新西街8-1号房屋权证情况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晋0721执273号房屋产权证榆社房权证城区
(一)字第302880号土地证号2002-142421268丘(地)号2002-142421268-1标的所有人曹奋刚评估报告出具日2020年7月27日标的现状产别私有房产房屋用途商住土地性质国有出让土地用途是否已腾空否租赁情况经营情况钥匙无权利限制情况查封被榆社县人民法院查封抵押无提供的文件
1、《法院裁定书》;
2、《协助执行通知书》;
3、《拍卖成交确认书》标的介绍建筑总面积109.99平方米(一层:34.37平方米;二层:41.25平方米;负一层:34.3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67.62平方米房屋楼层地上2层、地下1层周边配套临泰新西街,对外交通便利。区域地理位置较好,地形及地质条件较好,各类公共服务设施距离较近其他介绍房屋结构为砖砼结构临街商住楼。一层:铝合金门窗、门面墙贴瓷砖、卷闸门,室内水泥地面、墙及顶涂料刮涂,目前从事商业经营。二层:铝合金窗、卧室贴壁纸、地面铺地砖、PVC吊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及空调,从房屋后置楼梯入户,目前用途为住宅。地下室面积34.37平方米,无窗。标的估值标的评估总价606321元其他费用情况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榆社县人民法院定于2020年11月30日10时至2021年1月29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本院淘宝网司法变卖网络平台上对位于榆社县城泰新西街8-1号房屋进行公开变卖,现就有关的网上变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
一、本《变卖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所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变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变卖活动具备法律效力。参加本次变卖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变卖标的以现状进行变卖,其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等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变卖人对标的外观、质量问题、结构调整、固定装修损坏、面积差异等不作担保,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变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
四、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竞买人须交齐变卖价全款后,才能取得竞买资格。竞买人(含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可委托他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参与变卖。竞买人委托他人变卖的,须在变卖期开始前到法院办理委托手续并经法院确认,竞买成功后,竞买人(委托人)应与受托人一同到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变卖成交后直接裁定委托人为买受人。如无委托手续或委托手续不全的,竞买活动认定为受托人的本人行为,成交后裁定受托人为买受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变卖期开始前5个工作日到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及手续,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享有优先购买权。
六、本次变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才举行的,就变卖标的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拍买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变卖人对变卖标的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的任何担保。所以请竞买人在变卖前必须仔细审查变卖标的,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标的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七、变卖成交后,变卖尾款买受人应在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交入法院指定账户,并在尾款交清后5个工作日内(凭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到榆社县人民法院签署《变卖成交确认书》,开具变卖款收款收据,并联系确认领取裁定书的时间和办理变卖标的交付相关事宜。
八、经过竞价变卖成交后,买受人不交纳尾款的,从所交纳变卖价款中扣留变卖公告中所确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变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变卖价款低于原变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变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买受人反悔不交纳尾款导致人民法院重新变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再次参加竞买。
九、买受人付清尾款后应及时交接标的,并自行办理过户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因本次变卖标的的评估价格不包含评估对象所有权人交易中应缴纳的各项税费,因此在变卖成交后应缴纳的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其余应交纳或补交的明确的或不明确的一切关联费用(含买受人、原产权人应承担的交易手续费、权证费及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全部由买受人承担;有关税费数额、买受人承担税费的发票开具等问题请自行向当地的财税、房管、国土、所在楼盘的物业公司等相关部门了解。买受人自行办理水、电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
十、本次变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变卖时的变卖价、成交价均不含买受人在变卖标的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税费。
十一、参加竞买的人应当遵守变卖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价,不得操纵、垄断竞价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二、变卖人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在变卖开始前中止变卖或撤回变卖。
十三、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变卖相关的文书,竞买人在变卖期开始前如实向淘宝网司法变卖网络平台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上述地址确认为邮寄地址,如需更改,买受人应在变卖活动结束时与本院联系确认更改。如果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法院的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能及时送达,竞买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十四、凡发现变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
法院咨询电话:0354-6638023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网络司法变卖辅助机构(太原公共资源拍卖中心有限公司)咨询。网拍辅助机构咨询、引领看样电话:400-0065392
淘宝技术咨询:400-822-2870 榆社县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变卖公告榆社县人民法院将于2020年11月30日10时至2021年1月29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本院淘宝网司法变卖网络平台上对以下标的进行公开变卖,现公告如下:
一、本次司法变卖以网络司法变卖形式进行。
二、变卖标的:位于榆社县城泰新西街8-1号房屋变卖价:442009元,保证金:40000元,增价幅度:1000元及其整数倍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本院已委托太原公共资源拍卖中心有限公司在变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自公告之日起至变卖期结束接受咨询,有意者请与太原公共资源拍卖中心有限公司联系统一安排看样。
四、竞买人条件: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条件。竞买人须交齐变卖价全款后,才能取得竞买资格。
五、变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变卖方式,保留价等于变卖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变卖价,方可成交。变卖期开始后,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即可出价,自第一次出价开始进入24小时竞价程序,其他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可在竞价程序内以递增出价方式参与竞买。竞价程序内无其他人出价的,变卖财产由第一次出价的竞买人竞得;竞价程序内有其他人出价的,变卖财产由竞价程序结束时最高出价者竞得。变卖成交的,竞价程序结束时变卖期结束。变卖期内无人出价的,变卖期结束时变卖程序结束。
六、本次变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24小时竞价程序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七、特别提醒:标的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八、标的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其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九、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变卖公告公示5日前与本院联系。
十、与本标的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买,不参加竞买的请关注本次变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十一、本标的网络司法变卖事项本院已通知了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没有接到通知的在本次变卖公告公示满5日视为已通知。
十二、变卖期开始前,竞买人必须交纳变卖价全款。竞买人可以向法院指定的账户(户名:榆社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社县支行,账号:04300001040013208)交纳,也可以在变卖平台上在线报名并交纳。竞买人向法院指定账户交纳的,法院会及时通过操作系统录入并推送给变卖平台。
十三、变卖尾款请在变卖成交后的5个工作日内交入法院指定账户。
十四、司法变卖因标的本身价值,其变卖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价,支付变卖价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
网址:https://www.taobao.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1竞买人在变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变卖须知。
法院咨询电话:0354-6638023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网络司法变卖辅助机构(太原公共资源拍卖中心有限公司)咨询。网拍辅助机构咨询、引领看样电话:400-0065392
淘宝技术咨询:400-822-2870 榆社县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