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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兰店市文化路92号1单元1层1号房屋

起拍价:

¥20.41万

将于11月27日10:00开拍

竞价期24小时

处置单位: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联系方式:

辽宁法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0411-84313558

拍卖平台:

京东拍卖

点此去参拍

关键词:

变卖

评估价:

¥31.09万

保证金:

¥20.41万

税费承担:

各付

变卖价:

¥20.41万

单价:

¥0.4万

是否限购:

不限购

折价率:

6.6折

贷款支持:

个人联系银行

看样:

请根据公告所留电话,联系及约定时间上门实地看样。

小区名称:

性质:

住宅

面积:

53.61㎡

学区房:

房型图(仅供参考)

视频图片 重要提示 变卖须知 变卖公告 标的详情

视频图片

重要提示

保证金须知

一、保证金的缴纳:
保证金是用户参加竞拍的凭证,如用户有意参加相关标的物竞拍活动,则须缴纳处置法院或送拍机构设置的参与竞拍活动的保证金。每个标的物的竞拍只需要缴纳一次保证金。
请在标的物详情页点击“交保证金报名”按钮进入报名流程并交纳保证金。已有京东账号的用户,请先登录京东账号,并确认您的京东账号已通过实名认证后,缴纳保证金。没有京东账号的用户,可直接点击“交保证金报名”按钮,按照系统提示注册京东账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缴纳保证金。

二、 保证金的处理:
1.保证金的返还,以下两种情况下,将原路退还用户保证金:
1)用户未成功竞拍标的物;
2)拍卖结束前,处置法院或送拍机构依法撤回、中止、暂缓拍卖的。 竞拍结束后,系统会自动在1-15个工作日内将款项退还到支付账户中,如您缴纳的竞拍保证金符合退还条件,但是系统未予退还,您可以联系京东客服400-622-9586,我们会尽快帮您处理。
2.保证金冲抵成交款
用户竞拍成功后,用户缴纳的保证金将自动转化为部分成交款,由京东结算给法院。用户需自行在线下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成交款支付给法院。如按照页面公示,有拍卖佣金产生,用户应在自行在线下将拍卖佣金支付给送拍机构。
3.保证金的扣除
竞拍成功后,京东依法将成交用户的保证金结算给法院。
用户未按规定如实提交个人身份信息、企业资质、特殊资质证明等,或所提交的信息、资料不真实、不完善、出现错误,或竞拍成功后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剩余成交款付款的,处置法院可依法扣除用户缴纳的保证金。扣款手续及出具凭据由处置法院完成,但京东无需就扣除的保证金给用户、处置法院或送拍机构开具发票或收据等相关凭证。
4.特殊情况
用户因页面公示的竞拍标的与实物不符、存在重大瑕疵未公示等原因,认为自己有权要求处置法院返还保证金的,请按照页面公示的联系方式,自行与处置法院沟通返还事宜,是否返还保证金由处置法院决定。由于京东在竞拍成功后即将保证金向处置法院结算,故所涉款项的返还不经过京东,京东亦不对处置法院是否返还、返还时效、返还方式等承担任何责任。

变卖须知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将于2022年11月27日10时至2023年1月26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网址:https://sf.jd.com)进行公开变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本《变卖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所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变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变卖活动具备法律效力。参加本次变卖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变卖标的以现状进行变卖,其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房地产的实际面积以过户时登记机关确定为准。本院对房屋外观、质量问题、结构调整、固定装修损坏、房地产面积差异等不作担保,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变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如有房屋结构与发证时发生改变的,由竞买人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了解能否办理过户手续;须修复的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四、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均可参加竞买。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京东网络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委托手续应于2022年11月18日前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方能进行委托。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竞拍人为自然人的,家庭或个人应当符合限购政策的要求,否则自行承担房产不能不过户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五、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2022年11月18日前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六、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变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七、本次变卖活动,变卖期为60天,如有竞买人在60天内变卖期中的任一时间出价,则变卖自动进入到24小时竞价倒计时;24小时竞价周期内,其他变卖报名用户可加价参与竞买,竞价结束前5分钟内如有人出价,则系统自动向后延时5分钟(循环往复至最后5分钟内无人出价)。

八、第一次出价竞拍前意向竞买人须在京东网注册账号并通过实名认证(已注册京东网账号需通过实名认证),在线支付缴纳标的物变卖价全款。竞买人在对变卖标的物第一次确认出价应买前,按网拍系统提示报名缴纳变卖价全款,系统会自动冻结该笔款项。变卖成交的,本标的物竞得者(以下称买受人)冻结的变卖价全款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其他竞买人的变卖价全款在变卖结束后即时解冻。变卖未成交的(即流拍的),竞买人的变卖价全款在变卖活动结束后即时解冻,变卖价全款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九、本次变卖是经过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才举行的,为现状变卖。变卖标的的现状以交接时为准,标的是否有改建、扩建、设施损坏等情形,请竞买人自行前去了解,法院不就以上情况承担责任。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并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了解欠费、限购、权属变更及权属变更流程、费用等事宜,过户办证风险自行承担。未实地看样、未咨询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现状的认可,责任自负。房屋户口不在执行范围内,请竞买人自行向主管职能部门查询。    本次变卖以标的物总面积、总价款拍卖,总面积以所有权证证载面积或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文件记载面积为准。法院不保证标的总面积与实际测量的面积相符合;如有不符以权威部门的实际测量为准,变卖总价款不变,仍按照变卖实际成交为准。是否包含改建、超建、赠送等附属面积,以议价、询价或评估说明为准。标的改建、超建及设施损坏等情形,请竞买人自行了解,法院不就以上情况承担责任。设施损坏的修复、超建拆除整改、改建的恢复原状等风险及上述情况所涉及的费用全部由买受人承担。

十、变卖成交后,如果成交价等于变卖价,则无需另外支付余款;如果成交价高于变卖价,高出部分的变卖余款买受人应于变卖结束后七天内缴纳,可通过银行付款,详细请咨询法院,并凭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购房资格的证明材料(购房资格证明由买受人自行到房产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具),经审核后到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签署《变卖成交确认书》,办理变卖标的物交付手续。
1、银行付款方式:银行汇款到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账号:6228400567011178360)。
2、变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通过网络报名缴纳冻结的变卖价全款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一、买受人逾期未支付变卖余款或未办理交接手续,法院可以裁定重新变卖。重新变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变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变卖价全款中的保证金部分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变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变卖价款低于原变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变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十二、买受人付清余款后应及时交接标的物,并自行办理过户。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标的物是否能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了解、办理,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应由被执行人缴纳的税费,由买受人先行垫付,待交易成功后再持相关垫付凭证赴本院报销,经审查合格的,予以实报实销,但申请执行人对拍卖、变卖标的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拍卖、变卖成交款优先用于支付拍卖、变卖过程中产生的必要费用及清偿申请执行人债权,剩余部分用于报销应由被执行人缴纳的税费,不能足额报销或无剩余可供报销的,由买受人先行垫付后另行向被执行人主张权利。本案申请执行人对该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所有涉及的欠费(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燃气费、物业费、取暖费等)及办理权证所需费用由买受人自行了解并处理,法院不承担责任。能否办理产权及过户手续、办理产权及过户手续的时间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自负,变卖人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法院解除查封手续需要一定时间,变卖标的物相关权证原件无法取得或存在担保物权的,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登记时需办理登报注销手续或注销他项权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时间会延长。

十三、本次变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变卖时的变卖价、成交价均不含买受人在变卖标的物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税费。

十四、参加竞买的人应当遵守变卖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五、根据法律规定,变卖可依法中止或撤回。

十六、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变卖相关的文书,竞买人在变卖竞价前如实向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或者主动与法院联系。如需更改地址,买受人应及时与法院联系确认更改。因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地址,导致法院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十七、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京东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变卖成交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十八、凡发现变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
举报监督电话:0411- 82791371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变卖人咨询。
法院咨询电话:0411-84313558 辽宁法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京东技术咨询:4008222870。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变卖公告

拍卖公示包洪宇及相关权利人:因包洪宇未履行本院(201
6)辽0204民初57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作出的(2017)辽0204执212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包洪宇名下位于普兰店市文化路92号1单元1层1号房屋。上述房屋已委托辽宁诚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确定处置参考价为31.09万元,并依法送达。现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向包洪宇及相关权利人对本次拍卖进行公示。如有异议,包洪宇及相关权利人应在公示期内提出,逾期将依法在网络司法平台进行拍卖。拍卖事宜详见拍卖公告及竞买须知,并自行了解。本公示自公示之日起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联系人:刘法官,联系电话:0411-82793611。特此通知。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将于2022年11月27日10时至2023年1月26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网址:https://sf.jd.com)进行公开变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变卖标的拍卖标的:位于普兰店市文化路92号1单元1层1号房屋(建筑面积为:53.61平方米,房屋用途为:住宅)。标的物拍卖范围及价格仅包括证载面积房地产及附着在建筑物上的、与拍卖对象功能相匹配的、不可移动的设备设施(以及在经济耐用年限下通用性强的室内二次装修部分),以及扩建部分面积。不包括拍卖对象内部动产及依附于拍卖对象的债权债务、特许经营权等其它财产和权益。本标的处置参考价(评估价值):31.09万元,变卖起拍价为人民币20.41万元,保证金:4万元,增价幅度:2000元或2000元的整数倍特别提醒:1.评估勘验时,本标的由案外人使用,截止于2022年6月27日无人向本院提交租赁合同,租赁情况未知。执行期间,本案不对租赁合同的效力进行审查,买受人如对租赁合同有异议,可自与承租人协商或另行起诉。2.扩建的部分的房屋因本身存在瑕疵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地下及楼梯间改造(地下)部分层高不足2.2米,具体的瑕疵及法律后果请竞买人亲临现场实地查勘,并自行至相关部门充分了解持有违法建筑物的后果,如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筑物采取“限期改正并处罚”、“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等处罚措施,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与上拍法院无关。3.本次拍卖本院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参与,咨询电话只有此一个。标的物所在地:普兰店市文化路92号1单元1层1号。

二、变卖流程:
1、网络司法变卖期为60天,如有竞买人在60天内变卖期中的任一时间出价,则变卖自动进入到24小时竞价倒计时;24小时竞价周期内,其他变卖报名用户可加价参与竞买,竞价结束前5分钟内如有人出价,则系统自动向后延时5分钟(循环往复至最后5分钟内无人出价)。竞买人的出价时间以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服务系统的时间为准。
2、竞买人需要先报名缴纳等同于标的物变卖价全款后,才能取得变卖参与资格;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变卖价,方可成交。

三、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国家政策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京东网络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已开通京东网络账户且完成实名认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竞买人应当在拍卖开始前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与法院联系(随带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等),且务必待法院确认相关信息,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并系统推送成功后,方可在网上完成保证金缴纳及报名手续,未按该规定进行委托竞买报名,导致无法正确开通竞买权限的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果买受人本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来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领取标的的,买受人应向法院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并由代理人携带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到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领取标的。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重要提示: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应当符合本地区和上级法院限购政策的要求,竞买人应当承诺其具备购房资格及自愿承担其不具备或虚构购房资格所造成的相应所有法律后果,竞买人无法确定的可自行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咨询。

四、咨询时间:自2022年11月12日起至2022年11月18日15时止(节假日除外)接受咨询,有意者请事先联系(咨询电话:0411-84313558 辽宁法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展示看样时间以法院通知为准。

五、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到相关部门详细咨询限购、过户等相关政策,过户风险自行承担。未咨询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现状的认可,责任自负。变卖标的的现状以交接时为准,标的是否有改建、扩建、设施损坏等情形,请竞买人自行前去了解,法院不就以上情况承担责任。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并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了解欠费、限购、权属变更及权属变更流程、费用等事宜,过户办证风险自行承担。未实地看样、未咨询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现状的认可,责任自负。房屋户口不在执行范围内,请竞买人自行向主管职能部门查询。    本次变卖以标的物总面积、总价款拍卖,总面积以所有权证证载面积或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文件记载面积为准。法院不保证标的总面积与实际测量的面积相符合;如有不符以权威部门的实际测量为准,变卖总价款不变,仍按照变卖实际成交为准。是否包含改建、超建、赠送等附属面积,以议价、询价或评估说明为准。标的改建、超建及设施损坏等情形,请竞买人自行了解,法院不就以上情况承担责任。设施损坏的修复、超建拆除整改、改建的恢复原状等风险及上述情况所涉及的费用全部由买受人承担。

六、变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变卖成交款后,凭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变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标的物交付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应由被执行人缴纳的税费,由买受人先行垫付,待交易成功后再持相关垫付凭证赴本院报销,经审查合格的,予以实报实销。所有涉及的欠费(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燃气费、物业费、取暖费等)及办理权证所需费用由买受人自行了解并处理,法院不承担责任。

七、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2年11月18日前与本院联系(法定节假日除外)。

八、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变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竞买人报名参与变卖时,网拍系统冻结竞买人缴纳的变卖价全款,变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变卖价全款自动解冻退回,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变卖价全款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

十、变卖成交后,如果成交价等于变卖价,则无需另外支付余款;如果成交价高于变卖价,高出部分的变卖余款买受人应在变卖结束后七天内缴纳,可通过银行付款,详细请咨询法院,并凭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等到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签署《变卖成交确认书》,办理变卖标的物交付手续。
1、银行付款方式:银行汇款到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账号:6228400567011178360)。
2、变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通过网络报名缴纳冻结的变卖价全款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一、关于变卖中悔拍的特别提示:本次变卖标的物(普兰店市文化路92号1单元1层1号房屋)的保证金:人民币4万元。经过竞价变卖成交后,买受人反悔不交纳尾款的,从所交纳变卖价全款中扣留本次变卖标的所确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扣留的保证金依次用于支付变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变卖价款低于原变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变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竞买人反悔不交纳尾款导致人民法院重新变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再次参与竞买。

十二、变卖成交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规定,京东网络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变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并公示,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等信息;变卖期内无人出价的,变卖期结束时变卖程序结束,相关财产按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依法处置。竞买人在变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变卖须知。
咨询电话:0411-84313558 辽宁法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举报监督电话:0411-82791371
京东技术咨询:4006229586
此公告在“京东网”上发布。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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